(二)在履行期限届满前,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;
原告小张因为生产需要◆★■■,在被告甲公司处定作了A设备,总价值148000元◆■★◆。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保修期整机免费保修两年(自提货之日起),如果乙方工作人员误操作,保养不当造成损坏★■★,甲方收费维修◆◆◆。半年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可无条件退货。提货前五日内乙方到甲方厂内◆■■■◆,按甲方生产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提货,乙方收货后对质量有异议的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◆★■◆■,逾期视为无质量异议。小张于合同签订当天向甲公司支付了预付款,之后又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剩余款项■◆■。设备在货款支付完毕的同时交付至小张处,并由甲公司工作人员安装调试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■◆★★◆★、重作、减少报酬、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定作人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要求解除合同■★,但需要证明承揽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。也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,选择承揽人修理、重做◆■◆、减少报酬、赔偿损失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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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在后续的生产过程中,小张发现A设备存在质量问题,虽然过了质量异议期★◆,但仍在质保期间内,小张便通过微信向甲公司告知设备存在的问题★■■,要求其进行维修◆◆◆★★。经过维修后设备依然未能正常生产使用,小张要求与甲公司解除合同,退还已付定作款■◆,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◆◆■。甲公司则称已经过了质量异议期◆★■◆■,且出现问题并非公司一方责任★■◆★,存在的质量问题其可以通过维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解决。双方未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,小张诉至法院◆◆■。
定作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◆◆★,有别于一般的买卖合同◆■■★◆■,在定作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需要定作人与承揽人全力配合★■◆■◆★,履行好自己的义务■◆◆★■★。作为定作人,要及时向承揽人表达自己的需求,明确标的物的规格,承揽人交付标的物后,及时履行验收义务,验收合格后及时履行付款义务。当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联系承揽人并保存好证据■★★,积极解决问题。作为承揽人■★◆■★,要保质保量完成定作人的定作要求◆■,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承揽工作并按时交付。当交付标的物出现瑕疵或者故障时■★◆■★,积极配合定作人进行检查维修◆★◆,做好售后服务,必要时对标的物进行更换或者退还款项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◆◆■,小张在设备质保期间内向被告甲公司微信提出存在质量问题◆◆◆★■,甲公司经过维修,未能有效解决问题且经司法鉴定确认设备无法正常运行,因原告购买设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其有权解除合同。但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15天的异议期内向被告提出意见,设备露天存放于原告处已有半年◆■■■,现状无法视同于出厂时状态,原告在履行合同中亦存在一定疏忽■■◆。对于双方合同的解除,根据双方的过错程由甲公司承担70%的责任★■◆,由小张承担30%的责任■★■★■。
生产设备是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资源和基础保障,质量问题关乎企业的发展与个人的切身利益,当企业的生产设备出现质量问题,无法与承揽人就定作合同的继续履行协商一致时,如何解决呢?
法条链接◆★★◆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